| 盖迎春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1:35:55 |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马刑初字第00080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盖迎春,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0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6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迎春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喆、赵秋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盖迎春窜至焦作市马村区南水北调安置小区市场,盗走被害人张艳荣钱包一个,内装500余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51元。案发前盖迎春将该手机退还张艳荣。赃款未追回。 2013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盖迎春窜至焦作市马村区南水北调安置小区市场,趁被害人张小英不注意,用镊子将其风衣口袋内145元现金盗走。赃款未追回。 2013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盖迎春窜至焦作市马村区下马村市场,将赶会群众推行的电动车车把上放置的钱包盗走。盖迎春将钱包内40元现金拿走后将该钱包扔到该市场附近。赃款未追回。 被告人盖迎春实施盗窃三次,价值11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艳荣、张小英的陈述、证人李××、张××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迎春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盖迎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盖迎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 二、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郑承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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