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晨强奸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9:27:37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山刑初字第00216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晨,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中专肄业,农民。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3年5月1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5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莲蓬,系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晨犯强奸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凤、代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晨及其辩护人郭莲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晨伙同崔腾华(已判刑)、韩佳滨(在逃)等人将被害人和XX、兰XX带至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怀村韩佳滨家中,后崔腾华在韩佳滨家中厨房内、卫生间、卧室内强行亲吻和XX并用手摸和XX的胸部、腿部,遭到和XX拒绝后,崔腾华和陈晨又将和XX抱至韩佳滨家中西边卧室内,强行和和XX发生性关系,韩佳滨将被害人兰XX抱至东边卧室内欲强行和兰XX发生性关系,因和XX、兰XX激烈反抗,并向二人跪下求饶,后二被害人逃跑。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等物证、书证、证人郭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和XX、兰XX的陈述、被告人陈晨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晨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晨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晨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晨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能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系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晨伙同别人将和XX、兰XX带至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怀村韩佳滨家中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杨XX的证言,当时是崔腾华骑摩托车带着两个被害人回博爱,被告人骑摩托车带着杨XX和韩佳滨,后回到自己家,韩佳滨让被告人到他家去玩,被告人才到了现场。综上,结合被告人陈晨在此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够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崔腾华(已判刑)与被害人和XX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2年10月17日17时许,崔腾华、韩佳滨将被害人和XX、兰XX带至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怀村韩佳滨(在逃)家中,被告人陈晨也来到韩佳滨家中,后崔腾华在韩佳滨家中厨房内、卫生间、卧室内强行亲吻被害人和XX并用手摸和XX的胸部、腿部,遭到被害人和XX拒绝后,崔腾华和被告人陈晨又将被害人和XX抱至韩佳滨家中西边卧室内,欲强行和被害人和XX发生性关系,韩佳滨将被害人兰XX抱至东边卧室内欲强行和被害人兰XX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和XX、兰XX激烈反抗,并向二人跪下求饶,被告人陈晨和崔腾华遂放弃,后二被害人逃跑。 另查明,2013年4月10日中午10时许,被告人陈晨到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和XX、兰XX的陈述,证人郭XX、杨XX、崔腾华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二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同案犯崔腾华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晨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晨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晨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继林 审判员 王勇 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路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