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根路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20:13:09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2)山刑初字第0244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根路,男,1990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于2012年5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后脱逃,又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1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根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人李根路脱逃,本案于2012年7月23中止审理,后因李根路又犯新罪归案,于2013年4月1日本案恢复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任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根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根路无证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H72373号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着焦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焦作市焦东路与和平街交叉口时,与郭爱民驾驶的豫HHA089号别克小客车相撞。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根路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根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根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根路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根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继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