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浴非私放在押人员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0:37
葛浴非私放在押人员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7 20:00:52
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山刑初字第0014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浴非,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系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社区警务大队第六中队中队长(副科级),住焦作市人民医院家属院集体宿舍楼10号。因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犯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 焦山检刑诉〔2013〕30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浴非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辉、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浴非及其辩护人吴幸梅、王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日11时许,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七百间派出所民警蔡华兴将济源市公安局网上刑拘在逃人员王亚强查获,随后交给时任七百间派出所教导员葛浴非,葛浴非通知济源市公安局来焦作带王亚强,下午王亚强被戴上手铐看押在七百间派出所,当晚8时许,葛浴非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决定让王亚强父母将王亚强带走,并让其第二天早上到派出所报到,当晚王亚强逃跑。2011年4月14日王亚强被解放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获,2011年12月31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王亚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葛浴非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葛浴非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葛浴非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都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案件发生时,葛浴非系解放区七百间派出所的指导员,不负责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工作,对于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不熟悉。2.济源市公安局未及时通知事态发展状况,导致葛浴非没能采取其他稳妥的方式处理。3、当天出警任务繁重,没有警力及时间处理王亚强情况。4.葛浴非对自己的思想工作过于自信。5.王亚强的犯罪不属于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也较小。6.王亚强在逃期间也未有新的、严重的犯罪行为。7.认罪态度好,事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8.葛浴非在平时工作中尽心尽责,努力工作,先后获得多次个人或集体的荣誉嘉奖,优秀公安民警等。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下午3时许,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七百间派出所民警蔡华兴将济源市公安局网上刑拘在逃人员王亚强查获,随后交给时任七百间派出所教导员葛浴非,葛浴非通知济源市公安局来焦作带王亚强,王亚强被戴上手铐看押在七百间派出所,当晚8时许,葛浴非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决定让王亚强父母将王亚强带走,并让其第二天早上到派出所报到,当晚王亚强逃跑。2011年4月14日王亚强被解放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获,2011年12月31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王亚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浴非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蔡华兴证言,2010年在工作中抓获网上网逃人员王亚强,因当天所长不在给教导员葛浴非汇报后,和济源市公安局联系,并给王做了笔录,之后将询问笔录和王亚强都交给了葛浴非。

2、证人王战国证言,2010年夏天的一天,社区民警蔡华兴让其找王亚强到派出所报到,其找到王后被带到派出所,葛浴非和蔡华兴说王亚强是网上逃犯不让走了。

3、证人王顺平证言,2010年8、9月份的一天,接到电话通知后,其将其子王亚强带到社区民警处,之后又到派出所,看到王亚强在一间屋里铐着,听说是因打架被网上通缉。到晚上八、九点的时候,派出所姓葛的民警让他和妻子将王亚强领了回家,并让第二天早上8点再领到派出所。当晚其子王亚强逃跑。

4、证人王亚强证言。2010年8.9月份被焦作市公安局七百间派出所抓获过,当晚又让走了,2011年4月15日又被解放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获,移交给济源市公安局。

5、证人葛陆政证言。2010年9月2日其和卢波、去焦作带王亚强,因王逃跑没带成。

6、证人卢波证言。2010年9月2日其和葛陆政去焦作带王亚强,因王逃跑没带成。

7、王喜亮证言。2010年9月1日去郑州出参,第二天上午上班,听葛浴非说了王亚强之事请经过。

8、证人李晓军证言。2010年9月1日和王喜亮去郑州出参回到所里, 听说蔡兴华抓了个逃犯 ,也看到了上了铐的逃犯王亚强。

9、证人于德智、周奖励证言。当时不知道王亚强被放跑之事。

10、被告人葛浴非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王亚强到派出所以及离开派出所的过程。

11、2010年9月1日葛浴非、蔡兴华询问王亚强笔录,证明询问王亚强的情况。

12、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证明及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证明王亚强是网上逃犯以及后来被抓获、判刑的情况。

13、户籍证明、葛浴非公务员登记表、职务证明及市委组织部批复等书证:证明葛浴非的年龄、身份及职务。

1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证明抓住网上逃犯应该采取的措施。

15、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葛浴非的到案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浴非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王亚强是应被抓获收押的网上在逃人员,而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安机关执法规定,私自将其释放,,对王某可能逃脱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浴非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事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平时工作中尽心尽责,努力工作,先后获得多次个人或集体的荣誉嘉奖,优秀公安民警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葛浴非犯罪情节轻微,并有坦白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浴非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郝秀琴   

                                             审判员 王勇   

                                             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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