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海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2:53:55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10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军,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 辩护人王菁菁、王小军(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立彬,被告人张海军及其辩护人王菁菁、王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海军利用济源市煤业公司办公楼管理漏洞,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办公楼,用开锁工具将该公司董事长齐某红的办公室打开,盗窃港币2 040元(兑换人民币1 620.58元)、玉镯一只(经鉴定,价值11 000元)、玉牌一套(经鉴定,价值10 000元)、卷轴装裱字画一副(经鉴定,价值80元)、足金(999)毛泽东像章一枚(经鉴定,价值1 948元)、千足金(9999)ICBC硬币一枚(经鉴定,价值3 900元)、999银元形纪念币一枚(经鉴定,价值608元)以及一套999银条形纪念牌(共五块,经鉴定,价值4 615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张海军退出现金1 6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钢的陈述,证人张某华、郑某军、倪某芳、张某财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 771.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海军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张海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海军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李 艳 审 判 员 任卫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