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合忙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2:51:52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2)济刑初字第407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合忙,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合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金蔚,被告人张合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合忙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审验的豫U26116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许凤玲及张子涵、张子豪,沿济源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帝路口向南转弯时,与郝某标驾驶豫UK9618号牌轿车发生事故,造成张合忙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张合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10213mg/100ml。 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合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奇、张某红、许某玲、郝某标、陈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合忙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10213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合忙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合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