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艳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3:01:36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67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艳军,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艳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恒、助理检察员郭爱华,被告人郭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郭艳军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淘宝城东门口发现一辆黄色“五羊”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便将该电动车盗走,随即将该车转移到其位于济源市北水屯的亲戚家中。当晚,被害人司某升找到郭艳军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 38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司某升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 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郭艳军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艳军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 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