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林忠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3:09:12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59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林忠,又名李洼斗,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 辩护人马智勇,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忠犯失火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忠及其辩护人马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李林忠点火燃烧自家位于济源市思礼镇西宋庄村一队北坡地里的杂草时,火势蔓延上坡,造成林坡大面积失火。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思礼镇西宋庄村林坡失火过火面积为68.0795公顷,其中林地面积52.1014公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林忠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林忠已对失火林坡涉及的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郝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失火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济源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济源市思礼镇西宋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谅解书,破案经过,鉴定结论,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忠在自家地里点火燃烧杂草引起火灾,失火造成过火林地面积为52.101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林忠案发后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林忠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林忠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林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审 判 员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连欢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