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雨生等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2:12:16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60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雨生,男,1976年8月6日出生。 被告人常长斌,曾用名常斌斌,男, 1984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人常小波,曾用名常雨波,男, 1980年7月12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雨生、常长斌、常小波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被告人常雨生、常长斌、常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常雨生在济源市克井镇马寺街遇到赵军良后向赵军良索要借款,后双方到济源市公安局克井社区警务队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常雨生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常小波、常长斌。经克井社区警务队民警调解,赵军良当场给常雨生出具1 300元的欠条。被告人常雨生、常小波、常长斌驾车先行离开后,将车停在克井社区警务队门口附近等待赵军良。当日下午2时许,当赵军良从克井社区警务队出来,三被告人强行将让赵军良拽上车。在车上,常雨生将赵军良身上的钱包及手机要走,并继续向赵军良索要欠款。当日下午4时许,三被告人将赵军良带至常雨生家,常雨生、常小波让赵军良跪在院中,随即常小波因上班离开。后常雨生、常长斌两人又开车将赵军良带至克井镇柿槟村北山上一废弃的小房子内,用绳子将赵军良绑在房梁上,并用布条将赵军良的嘴堵上,之后常雨生、常长斌离开房子前往克井镇马寺街办事。当日下午6时许,赵军良挣脱绳子后逃脱。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军良的陈述,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及车辆照片,借条,破发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雨生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常长斌、常小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捆绑、侮辱等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雨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常长斌、常小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雨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常长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常小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范红海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