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来拴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3:05:42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07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来拴,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来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宁,被告人段来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段来拴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由济源市克井镇苗庄行驶至克井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化验,被告人段来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570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来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苗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来拴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5705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来拴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来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 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胡向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连欢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