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国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2:05:59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62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建国,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建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师卢艳,被告人牛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5日曹东梅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询问后,公安机关安排曹东梅与被告人牛建国联系购买毒品。当天22时许,牛建国到济源市北海花园小区曹东梅家里,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曹东梅一小包毒品疑似物,到楼下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牛建国身上搜出两小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重,查获的三小包毒品疑似物重0.89克。经鉴定,三小包毒品疑似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牛建国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在其卧室电脑桌抽屉内搜查到一粒疑似毒品的紫红色药丸。经称重,紫红色药丸重0.8克。经鉴定,紫红色药丸中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王某某、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贩卖的毒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建国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牛建国贩卖毒品系特情引诱,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 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胡向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