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雷刚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2:02:03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50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雷刚,男,1980年9月6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雷刚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恒、被告人姚雷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雷刚窜至济源市羊毛衫市场,在被害人赵富平经营的移动通讯店,将卷闸门拉开,钻进店内,盗窃波导牌、JEEP牌、LV牌型号手机6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3 164元。 另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姚雷刚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退。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雷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富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破案经过,领到条及谅解书,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雷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 1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姚雷刚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雷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 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胡向东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