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贾华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0:29:55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4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华,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汝南县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6月05日21时许,被告人贾华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Q3398F的两轮摩托车,当行驶至汝南县北门大街北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公安局血醇检验认定,贾华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7.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新生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鲍峰、商守伟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766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华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海 港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