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新得犯危险驾驶罪

2016-07-08 20:36
被告人李新得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8-17 10:21:21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新得,男,1969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新得酒后驾驶号牌为豫QD4128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从汝南县板店乡柴庄村至汝南县城,行驶至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胡庄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825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新得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刘卫华、张海峰出具的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新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新得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新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森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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