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林志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0:19:40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5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志强,男,1974年06月16日出生。2013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0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志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3月04日17时许,在汝南县和孝镇和孝村林春华家门口,被告人林志强与林XX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林志强将林XX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林XX的损伤属轻伤。2013年03月20日,被告人林志强与被害人林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害人林XX同意被告人林志强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4800元并履行完毕;被害人林XX主动撤诉,建议不再追究被告人林志强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2013年03月26日,被告人林志强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和孝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志强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XX的陈述、证人许X、林XX、郑X、许X、冉X、巴XX的证言、被害人林XX的住院病历、(汝)公(刑)鉴(法)字[2013]1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撤诉书、汝南县公安局和孝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林志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志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志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志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