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保华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0:26:30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6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华,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1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保华酒后驾驶一辆豫QFG185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顺河路功德桥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认定,李保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汝南县公安局民警鲍锋、李鸿雁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949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华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保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保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海 港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