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红力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0:18:02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5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红力,男,1968年08月29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6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6月0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红力酒后驾驶一无车牌号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东关新大桥东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红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22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红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张XX、彭X的证言、醉酒驾驶影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驻)鉴(毒)字[2013]81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红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红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红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