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杰犯故意伤害罪

2016-07-08 20:36
被告人李杰犯故意伤害罪
提交日期:2013-08-17 10:25:38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杰,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杰与彭国立因琐事在汝南县板店乡板店二毛超市门前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杰将彭国立打伤,经鉴定,彭国立左侧挠骨远端骨折,其损伤属轻伤。

2013年5月24日,李杰与彭国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杰赔偿彭国立各种损失33000元,彭国立对被告人李杰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杰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历、鉴定书结论、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杰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  伟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