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吕红亮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0:12:46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5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红亮,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汝南县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红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红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吕红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从汝南县罗店乡罗西村行驶至罗店乡施庄路口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认定,吕红亮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红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春华、刘安民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于洪涛、刘新力出具的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766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红亮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红亮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红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红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海 港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