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明礼犯危险驾驶罪

2016-07-08 20:36
被告人王明礼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8-17 10:02:55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礼,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明礼酒后驾驶号牌为豫QE9363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南县汝宁镇第四小学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963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明礼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明礼到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现丽、任晓锋、马运生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商守伟、鲍峰出具的查获经过、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礼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王明礼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明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森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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