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永泉犯故意伤害罪

2016-07-08 20:35
被告人罗永泉犯故意伤害罪
提交日期:2013-08-17 10:10:58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永泉,男,1977年12月04日出生于 。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5月24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罗永泉与朱长伟、罗建平三人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行至三门闸街道办事处五里庙板场路口时,被告人罗永泉与五里庙的被害人李勇绘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罗永泉将李勇绘腿部踢伤,致李勇绘左下肢绯骨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罗永泉亲属与被害人李勇绘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李勇绘各项损失3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责任。被告人于2013年5月24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勇绘的陈述,证人朱长伟、罗建平、李合顺等人的证言,X光片、CT片、伤情鉴定结论、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永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俊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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