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艳犯危险驾驶罪

2016-07-08 20:35
被告人王艳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8-17 10:02:00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艳,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23时10分,被告人王艳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F0262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从汝南县双星大道农家土菜园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被告人王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7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  伟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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