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罗勇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17 10:10:04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8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勇,男,1978年7月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21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汝南县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罗勇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汝宁镇老城关镇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罗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71mg/100ml,属醉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人王永明、王秋月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鲍峰、商守伟出具的查获证明、被告人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824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勇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勇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海 港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