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蔡建武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09:41:49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4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建武,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6月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建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6月0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蔡建武酒后驾驶一无车牌号的嘉陵牌110型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滨河大道三和园饭店西2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建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建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王XX、贾XX、阮XX的证言、涉案摩托车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醉酒驾驶影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汝公(交)行罚决字[2013]24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驻)鉴(毒)字[2013]76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建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建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建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建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