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姚威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09:48:13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3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威,男,1979年10月0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抓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强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姚威酒后驾驶一车牌号为豫Q6F108的大阳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汝宁大道西段中国银行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25mg/100ml,系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姚威案发时系普通醉酒状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目前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XX、何XX、孙XX、李XX、韩XX、刘XX、于XX、王XX等人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醉酒驾驶影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驻)鉴(毒)字[2012]127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驻市精院[2013]精鉴字第41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安阳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