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余亚楠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7 09:46:45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5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亚楠,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01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07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亚楠犯赌博罪,于2013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亚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08月28日夜晚,被告人余亚楠伙同贾峰、田永亮、王八斤(以上三人已判)组织王X等数十人在汝南县官庄镇欢乐谷饭店内赌博,抽头渔利七万余元。 2、2012年08月29日夜晚,被告人余亚楠伙同贾峰、王八斤、田永亮(以上三人已判)组织魏X等数十人在汝南县板店乡李XX养猪场内赌博,抽头渔利五万余元。 3、2012年09月上旬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余亚楠伙同贾峰、田永亮、王八斤(以上三人已判)组织老张等数十人在汝南县三里店果园村赌博,抽头渔利十五万余元。 4、2012年09月上旬一天夜晚,被告人余亚楠伙同贾峰、王八斤、田永亮(以上三人已判)在汝南县三门闸菜场南窑厂内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二万余元。 5、2012年09月23日夜晚,被告人余亚楠伙同贾峰、王八斤(以上二人已判)组织杨X等数十人在汝南县老君庙镇陈XX家赌博,抽头渔利十万余元。 6、2012年09月24日夜晚,被告人余亚楠伙同贾峰、王八斤(以上二人已判)组织杨X等数十人在汝南县老君庙镇肖X家赌博,抽头渔利十三万余元。 另查明,2013年01月28日,被告人余亚楠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余亚楠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亚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同伙人贾峰、田永亮、王八斤的供述、(2013)汝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汝南县公安局三里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证人张XX、陈XX、李XX、范XX、任XX、肖X等人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亚楠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亚楠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亚楠伙同他人多次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亚楠与同伙人所起作用相当,主从犯不宜区分,本案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被告人余亚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亚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07月12日起至2014年0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海港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唐新伟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