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韩玉保诉被告梁化南、汪孔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8:26:05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光民初字第701号 |
原告韩玉保,男。 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化南,男。 委托代理人贺成柱,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孔民,男。 委托代理人孙晋仕,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玉保诉被告梁化南、汪孔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玉保及委托代理人杨庆辉,被告梁化南及委托代理人贺成柱,被告汪孔民委托代理人孙晋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玉保诉称,原告系建筑石料开采专业户。2011年5月,被告汪孔民拿着另一被告梁化南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到原告处推销重锤破碎机等设备,原告便委托业务负责人吴福安、程方富先后与被告订购了两套破石机、喂料机、振动筛等石料加工设备,交易金额46.2万元。汪孔民保证:锤头使用寿命达到4-6万吨,若出现机械故障,供方24小时内到达,为购货方解决问题。合同还同时约定运费负担、结算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但被告将设备送到原告石料加工场安装使用时,发现并非产品说明书上介绍的产品。经碎石检验,一副锤头只能破400吨左右。仅为汪孔民承诺使用寿命的百分之一,并且振动筛也是用报废的铁丝喷上油漆冒充成新出厂的产品。为此,原告多次联络汪孔民、梁化南前来解决问题,谁知二被告互相推诿,不来维修。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与其介绍不相符合的假冒伪劣商品,已构成商业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双倍退还原告购货款46.2万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由于违反合同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10万元。 被告梁化南辩称,被答辩人在此之前的诉讼只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并说设备并非答辩人的产品,说明被答辩人购买的设备不是答辩人的。现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无依据。汪孔民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聘用、雇佣关系,答辩人也没有委托。他出售的设备不是答辩人的机械、答辩人没有收钱。被答辩人找答辩人时,答辩人给他讲了汪孔民在那,他也没去找,汪孔民是买空卖空。他的行为与被答辩人无关。 被告汪孔民辩称,1、被答辩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石料厂如果是法人或私企,应以企业名称诉讼,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应列明字号,双方合同中不涉及被答辩人的名字,他只能是代表人,其与合同没有法律关联。2、被答辩人诉称不是事实,索赔款项无法律依据。3、质量问题应有鉴定报告、司法鉴定书。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5日,原告经光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建筑用石料开采、销售,起字号为光山县槐店乡程弄村寨山石料厂。该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1年12月21日。2011年5月,被告汪孔民,持江苏省邳州市诚信机械有限公司的宣传册和江苏邳州诚信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名片到光山县推销破碎石头的机械设备,经与原告韩玉保商谈,韩玉保带着自己的雇员吴福安到梁化南的厂里进行了考查。2011年5月22日在江苏省诚信机械厂由汪孔民与吴福安签订《购销合同》。汪孔民作为甲方代理人,加盖了江苏省邳州市诚信机械有限公司的印章。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原告购买重锤破碎机(规格1000×800)、自动喂料机(规格1000×2900)各一台,生产厂家诚信机械厂,价格人民币172000元;甲方对质量负责条件期限为,包主机大轴一年,一年内如有断,以旧换新,其他易损件不包,正常磨损不包,锤头在正常情况下打石料6万吨左右,不包任何经济损失;首付订购款5万元,厂家给乙方做机械,等机械做好后乙方付清余款;乙方如有个人解决不了的问题,厂家接到电话后24小时为乙方解决问题。”合同签订后,原告韩玉保返回光山。2011年5月28日汪孔民到光山原告的石料厂与原告委托人程方富(原告岳父)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汪孔民以代理人身份,加盖的是“江苏省邳州市诚信机械厂”印章。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乙方购买反击破(规格1200×8.0米)、喂料机(规格135×2.9米)、振动筛(规格1200×4米)各一个,人民币29万元;包大轴正常生产下三年,锤头包打石料四万吨,如大轴在不正常操作下损坏厂家不包;乙方首付订金5万元,机械到不卸车付20万元,余下4万元在正常生产一个月内付清(打石头4万吨);乙方处理不了的机械故障,有甲方接到通知48小时到达处理。”合同订立当天汪孔民收到定金5万元,并出了收条。2011年6月5日,原告收到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汪孔民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破碎机款(含配件)壹拾柒万捌仟元整。”2011年6月10日汪孔民送第二份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到光山,原告韩玉保收到机械设备后给付15万元,汪孔民出具收条收取。同天,汪孔民给韩玉保写了一份“合同补充说明”,内容为:“甲方(厂方)承诺锤头每套保证能生产石子四万吨,如果锤头质量达不到生产四万吨标准就损坏,甲方(厂方)自愿无条件将石机拉回,退回所有货款,并负责赔偿乙方损失拾万元。”落款为邳州诚信机械汪孔民。二套机械设备在安装后,使用不到一个星期,破石用的重锤出现断裂、断掉,随即与汪孔民联系、汪孔民推托不来查看。2011年7月16日,原告又与梁化南联系,购买梁化南发送的壁筛、锤、筛弯护板合计17348元,实收13000元。梁化南在该购货清单上加盖“江苏省邳州市诚信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代替税票。原告在多次要求汪孔民、梁化南派人到光山查验机械设备损坏和采取维修,更换设备无效后,2011年9月起诉江苏省邳州市诚信机械有限公司,并以梁化南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案经查“江苏省邳州市诚信机械有限公司”未有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所用的印章未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原告韩玉保于2012年5月29日撤回起诉。遂后又以梁化南、汪孔民个人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诉讼中汪孔民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及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汪孔民管辖权异议的申请。2013年6月7日,经原告韩玉保和被告梁化南参加,在寨山石料厂现场对其中的一套机械设备进行了查验。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两份购销合同、合同补充说明、收条、营业执照、(2012)光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2013)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2013年6月7日光山县人民法院现场勘察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光山县槐店乡程弄村寨山石料厂是经光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韩玉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故韩玉保作为本案原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适格的。被告汪孔民对此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查明的事实,2011年5月22日原告委托吴福安与汪孔民所签的《购销合同》由于加盖了“江苏省邳州市诚信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加之梁化南也使用过该公司的名称,三方又在梁化南的生产厂见过面,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机械设备,无论汪孔民在送货到原告韩玉保石料厂时是否送的就是梁化南的机械厂生产的,原告韩玉保均有理由相信,该机械设备就是梁化南的机械厂生产的。2011年5月28日汪孔民又以“江苏省邳州市诚信机械厂”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告韩玉保委托人程方富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机械设备则与梁化南无关。对汪孔民经手出售给韩玉保的两套机械设备及配件,是加工制作后用于销售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机械设备及配件的质量,应当由汪孔民负责。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和现场查验,重锤破石不少于4万吨的合同预定,无法实现。对此,被告均应提交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但两被告均没有举证证明,其产品是合格的。故原告要求退还购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原告退回已收取的机械设备(破损除外)。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的请求则不予支持。本案涉及的是产品质量,用于生产、经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汪孔民依2011年5月22日双方签订合同后收取的17.8万元,由汪孔民负责退给原告韩玉保、梁化南承担连带责任。对汪孔民依2011年5月28日签订合同后收取的定金及购货款计20万元由汪孔民负责退给原告韩玉保。对原告要求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的损失,系汪孔民个人在2011年6月10日书写,汪孔民应予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1年5月22日被告汪孔民与原告韩玉保委托代理人吴福安签订的《购销合同》及2011年5月28日被告汪孔民与原告韩玉保委托代理人程方富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汪孔民返还原告韩玉保购买机械设备款总计人民币37.8万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齐;被告梁化南对其中的17.8万元承担连带返还的责任。 三、被告汪孔民给付原告韩玉保违约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齐。 四、原告韩玉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机械设备返还给被告汪孔民(已破损的除外)。 五、驳回原告韩玉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韩玉保承担950元,被告汪孔民承担845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敏 生 审 判 员 陈 钢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 方 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