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郑桂枝诉被告李亮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8:03:17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初字第00696号 |
原告郑桂枝。 被告李亮。 原告郑桂枝诉被告李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良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桂枝、被告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桂枝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30日在光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26日在家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具状起诉,请求:判令离婚。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登记证明一份。 被告李亮辩称,原、被告在2012年农历4月26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充分了解基础上被告到天津,一周后回家办理了登记结婚,年底举行婚礼,时间很长,所以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且被告为了结婚,花费了大量的积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上述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证人曹枝新的证言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桂枝与被告李亮于2012年农历4月26日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30日在光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6日举行婚礼。自2013年2月3日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郑桂枝认为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打,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且双方分居时间很短,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消除矛盾,相互扶助,履行家庭义务,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综上,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桂枝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郑桂枝与被告李亮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成 良 仁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远 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