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邱玉兰诉被告程书峰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8:09:57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初字第00638号 |
原告邱玉兰,女。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黄华,河南省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书峰,男。 原告邱玉兰诉被告程书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玉兰及其代理人黄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书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6月19日在光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1日生大女儿程XX,2011年4月28日生小女儿程XX。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与被告婚前不了解,性格不合,且被告有家庭暴力,自2011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女程XX由原告抚养,程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程XX和程XX的出生证明各一份;4、证人秦X(系原告朋友)、刘XX(系原告母亲)、邱XX(系原告姐姐)、上官XX(系原告朋友)证言各一份;5、借条2张,计50000元;6、原告母亲刘XX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6月19日在光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1日生长女程XX,2011年4月28日生次女程XX。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缺乏沟通,双方产生矛盾,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程依霖程依霏的出生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睦、美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孩,现双方因生活中缺乏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原告邱玉兰与被告程书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玉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易 秀 芳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柴 夏 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