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玲诉被告程忠国离婚纠纷一案

2016-07-08 20:35
原告骆玲诉被告程忠国离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6 18:18:28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光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骆玲,女。

被告程忠国,男。

原告骆玲诉被告程忠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忠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玲、被告程忠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玲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0月16日在光山县斛山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1年9月16日生男孩程XX,2000年8月23日生女孩程X。原、被告在斛山乡刘湾村汉冲组有四间砖木结构房屋,在白雀双轮街有两间两层房屋一套。因性格不和,原、被告自2005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3、女孩程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举证下列证据证明: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牡丹灵通卡申请表一份,证明被告用其弟程XX名义办卡。3、2001年3月21日徐XX欠条一份,证明徐XX借程忠国款3000元。

被告程忠国辩称,原、被告结婚初期在北京做茶叶生意。从2004年11月开始,被告右脚疼痛严重,到北京三大医院治疗都没治好,被告带着女儿回光山家庭,原告丢下被告和女儿离开家庭,三至五个月偶尔回来看一次。到2011年4月份,被告多次与原告商量,要求被告回家找点事做,原、被告都在双轮中石化加油站上班。可是原告干了不到两个月就不干了,又丢下被告和女儿离开家庭。2012年农历12月20日,原告回家过春节,农历1月7日又外出打工。今年5月1日,原告找被告吵闹要离婚,被告百思不得其解。两处房屋都是被告父母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被告有病,女孩要上学,孩子知道原告提出离婚,整天不说话,学习成绩下降,原告应有点责任心。被告欠外债14万元,要求原告拿出以前做茶叶生意积累的12万元还债。要求法官调解原、被告婚姻和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

被告举证下列证据,1、2006年3月9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证明被告右腿一直需要治疗,不能干体力劳动。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夫妻及两个孩子身份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骆玲和被告程忠国于1990年10月16日在光山县斛山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1年9月16日生男孩程XX,2000年8月23日生女孩程X。原、被告2003年前在北京作茶叶生意,非典期间回光山家庭。2004年11月,被告右脚疼痛严重,曾到北京三大医院治疗。2006年3月9日,被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超声检查,结论为:双下肢胫后动脉闭塞,右足背动脉狭窄。此后,原告一人外出务工,被告带着女孩程X在光山家庭居住,男孩程XX现在外地上大学。原告骆玲也时常回家看望。2011年起,程忠国在双轮中石化加油站上班,骆玲在加油站上班两个月后外出务工。2012年年底,骆玲回家过春节,过完春节后又外出务工。2013年5月,原、被告发生争吵,遂引起本案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结婚初期二人在北京做茶叶生意,家庭关系比较稳定。2004年程忠国身体生病后,骆玲在外地务工,程忠国在家带两个孩子上学,夫妻聚少离多,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产生了影响。庭审查明原、被告无原则性的矛盾。程忠国认为如果离婚,对孩子刺激太大,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虽比以前淡薄,但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应给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骆玲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骆玲与被告程忠国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骆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忠 焰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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