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黄杰诉被告赵光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7:56:14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北民一初字第370号 |
原告黄杰,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光改(系安阳市北关区诸葛亮希望读书社安阳第十一分社的业主),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国良(系被告赵光改的丈夫),男,住址同上。 原告黄杰诉被告赵光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杰诉称,原告个人单独享有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金利实业发展公司营住楼1层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从2008年至今,被告无故占用原告的房屋从事图书租赁经营,却一直未获得原告的同意,也不向原告缴纳相应的租金。从2010年7月14日开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清房屋,补偿相应的租金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将非法占有的房屋腾清,返还原告;支付非法占有房屋期间的房租(从2010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腾清房屋之日止),房租暂计为5 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因一房多卖,出租、转租房屋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一般性财产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钊华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