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立扬诉柯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7:38:42 |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商民初字第671号 |
原告:汤立扬,男,1969年8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国霞,女,1971年1月25日生。 被告:柯美峰,男,37岁。 原告汤立扬与被告柯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立扬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美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汤立扬诉称,我与被告系亲戚,被告系吴河信用社职工。2010年正月,被告曾以单位存款有任务为由要求我将务工积蓄存到他处。出于信任,我将40000元现金转交被告,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出具存款单。2011年2月1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2012年1月17日已还款2万元。剩余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2万元。 被告柯美峰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2010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 汤立扬现金肆万元整”,于2012年1月17号归还借款2万元,余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3年7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加以证实: 一、原告的起诉状;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1张; 三、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归还,引起本纠纷,被告应负本纠纷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日下: 被告柯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汤立扬欠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柯美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辉 二 O 一 三 年 八 月 一日 书 记 员 邹 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