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邢学喜诉被告辛丙林、郭泽祥、郭泽峰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42:21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太民初字第963号 |
原告邢学喜,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马头乡丁庄行政村邢桥村31号。 被告辛丙林,男,47岁,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杨庙乡王湾行政村十一组。 委托代理人郭爱芝,女,48岁,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杨庙乡王湾行政村十一组。 被告郭泽祥,男,42岁,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转楼乡郭庄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郭玉康,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泽峰,男,36岁,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转楼乡郭庄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郭军,男,36岁,汉族,住太康县转楼乡郭庄行政村。 原告邢学喜诉被告辛丙林、郭泽祥、郭泽峰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学喜,被告辛丙林的委托代理人郭爱芝、郭泽祥及委托代理人郭玉康、郭泽峰委托代理人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跟随三被告在漯河一建筑工地干活, 经结算,三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10326元,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支付该笔报酬。 被告辛丙林、郭泽祥辩称,原告所称欠劳务报酬属实,辛丙林、郭泽峰与郭泽祥三人合伙承包一建筑工程,工程结算时,辛丙林领取工程款145000元,随后郭泽祥从辛丙林手中取走工程款70000元,致使无法与务工人员兑现报酬。 被告郭泽祥辩称,郭泽祥不是工程承包的合伙人,从辛丙林手中取走的70000元现金与原告应得的劳务报酬无关,不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辛丙林、郭泽祥、郭泽峰共同合伙承包漯河电业局一建筑工地的工程,2012年,原告邢学喜在该建筑工地务工劳务,经结算,三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10326元,至今未能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资欠条凭证、记账单、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务工人员应得到的劳务报酬受法律保护。被告辛丙林、郭泽祥、郭泽峰共同合伙承包工程事实成立,拖欠原告劳务报酬有欠条凭证证明,应予认定,三被告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原告诉讼理由正当,三被告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郭泽祥辩称不是工程承包合伙人,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辛丙林、郭泽祥、郭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邢学喜劳务报酬款103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28元,由被告辛丙林、郭泽祥、郭泽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克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