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赵朋军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39:13 |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灵刑初字第28号 |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朋军(曾用名赵朋朋),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朋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朋军、被害人李某军的亲属李来发及委托代理人李某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朋军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灵宝至阳平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灵宝市阳平镇娄底村西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军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军死亡。经尸体鉴定,李某军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赵朋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朋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民、薛某胜、雷某花、赵某峰、崔某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照片、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朋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朋军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灵宝至阳平的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灵宝市阳平镇娄底村西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海军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军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军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朋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赵朋军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军亲属经济损失25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朋军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2、证人王某民的证言,证明了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的情况;证人薛某胜、赵某峰的证言,证明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及120抢救的情况;证人崔某蒙的证言,证明了被害人李某军发生交通事故前在其饭店就餐的情况;证言雷某花的证言,证明了被害人李某军亲属对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的情况。 3、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明了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 4、鉴定结论:(1)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单,证明了被告人赵朋军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0.0mg/100ml,李某军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0.52mg/100ml;(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了李某军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5、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赵朋军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赵朋军、被害人李某军均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3)户籍注销证明,证明了李某军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及户籍被注销的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人赵朋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5)处警说明,证明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证人王育民报警的情况;(6)到案说明,证明了被告人赵朋军到案的情况;(7)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赵朋军因家庭困难民事赔偿未调解的情况;(8)收条,证明了被告人赵朋军的亲属已部分赔偿的情况;(9)灵宝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赵朋军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请求120急救的情况;(10)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照片,证明了发生交通事故后抽取被告人赵朋军、李某军血样的情况;(11)住院病历,证明了李某军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抢救、治疗的情况;(12)灵宝市函谷关镇梨湾原村证明,证明了李某军的家庭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朋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朋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朋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朋军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朋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2年11月10日起到2013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建庄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 李新梅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盼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