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渠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32:11 |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禹刑初字第9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渠涛,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渠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渠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WW659的黑色长安牌小汽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禹王路与陵园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渠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9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渠XX、渠X的证言、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巡防大队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巡防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3-0789)血醇检验报告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鉴定结论告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渠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曹兴华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杨 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