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清朝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24:33 |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灵刑初字第158号 |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清朝,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清朝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僧龙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清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1日至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清朝谎称自己是卢氏县五里川车管所所长的外甥,以不经驾驶资格考试,为罗某山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罗某山现金共计4900元。经查,卢氏县五里川并未设立车管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清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山的陈述,证人罗某栓、杨某红、罗某虎、郭某华、马某义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清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清朝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清朝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清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清朝违法所得4900元追退被害人罗某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田伟民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