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军磊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24:25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22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军磊,男,1987年4月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2年10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0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军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泽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军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蒋军磊驾驶豫A390VM轻型厢式货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9省道370KM+890M处时,与被害人徐汉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汉收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乘车人邹铁头受伤。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邹铁头的伤情构成轻伤。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蒋军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蒋军磊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2)驻仲调交字第3242号、第3243号调解书调解,被告人蒋军磊赔偿被害人徐汉收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79000元,赔偿被害人邹铁头各项损失16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军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昌锋、刘洋、徐小敕、邹铁头的证言、上蔡县人民医院死亡证明、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蒋军磊到案的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2】第3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交)鉴(法医)字【2012】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交)鉴(法医)字【2012】1679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2)驻仲调交字第3242号、3243号调解书、询问笔录、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蒋军磊缴费发票、被告人蒋军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军磊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军磊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军磊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及时抢救伤员,在现场等候办案民警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蒋军磊全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军磊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军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史 瑶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 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