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韦金瑞诉被告冯国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23:57 |
| 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舞民初字第581号 |
原告:韦金瑞,女,1968年11月4日生。
被告:冯国强,男,1968年4月14日生。
原告韦金瑞诉被告冯国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彩云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金瑞,被告冯国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2日在舞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且债台高筑,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严厉批评,被告虽虚心接受,但都不曾悔改。同时,被告曾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使原告的身心都受到巨大的伤害。2012年11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被告保证不再赌博、不打老婆的前提下,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然而,之后被告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原告已对被告失去信心,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坚决与被告离婚,并愿意为此放弃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求事实并不完全属实,原告与被告确实因生活中的矛盾存在语言和肢体的冲突,被告也确实存在赌博、酗酒行为,并对原告的人身造成过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希望以后可以和原告好好过日子。
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11月2日在舞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没有共同的子女,也均没有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多次赌博,并在酒后对原告进行人身伤害。2012年11月,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又申请撤回。
婚后共同财产有:农用三轮车一辆、32寸康佳电视一台、双人床一张、四组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原告愿意放弃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权利。
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守护,其维系的纽带是在互相尊重、信任和互相包容基础上建立的夫妻感情,一旦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难以改掉嗜赌的恶习,并三番五次的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心的双重伤害。在原告多次原谅的基础上,被告仍然没有悔改之意,且原告在一年之内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说明双方感情比较脆弱,在本院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可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韦金瑞与被告冯国强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农用三轮车一辆、32寸康佳电视一台、双人床一张、四组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金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彩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谷聪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