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郏四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23:13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2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郏四安,男,1960年10月出生。2012年12月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郏四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郏四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郏四安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韩寨乡韩寨街至韩寨乡张市店村李庄村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韩寨乡韩寨街西头20米处时,被上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郏四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7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郏四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彦国、任炯、任又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韩寨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公(驻)鉴(毒)字[2012]155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郏四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郏四安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郏四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郏四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郏四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雪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