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红学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21:26 |
| 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凤刑初字第34号 |
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红学(曾用名谷玉民),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四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 2012年5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2012年11月8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2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王XX,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新乡市第十一中学宿管处职工。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红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XX、被告人谷红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谷红学的刑事责任,并提供证据,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谷红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当庭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被害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依法从重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9时许,谷红学因其女儿谷X的事情在新乡市第十一中学宿管处办公室和宿管处职工王XX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致王运宝左锁骨受伤。经鉴定:王XX所受损伤系轻伤。 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谷红学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2013年7月8日,被告人谷红学向我院交纳赔偿款2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情经过、证人陈XX、谷X、牛XX、王X、郭XX、刘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金缴款单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谷红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谷红学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红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刘会珍 人民陪审员 尚银中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鸿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