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17:09 |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武民东初字第00091号 |
原告郭xx,女,3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建国,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一x,男,35岁,汉族。 原告郭xx与被告郭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建国,被告郭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诉称,1999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0年4月5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生性多疑,常常夜不归宿在外赌牌,由数十元到数万元,原告每次对其好言相劝,招来的即骂非打。原告为了几个可怜的孩子,常常以泪洗面,含辱受屈。被告把原告的忍耐看作是软弱可欺,反而变本加厉地折磨原告,2012年端午节前,被告软硬兼施把原告哄骗叫回婆家,熟料好日子不长,被告的老毛病又犯了,在阳历11月11日晚上8点多,被告酒后回到家中,因生活琐事不由分说将原告从被窝里拉起来猛打一顿,在原告脸上扇了二十多下,打的原告满脸肿疼,眼睛肿的看不清视线,无奈之下,原告急忙给其父亲打电话,让其把可怜的女儿接回家,诸如此小事,实在太多太多了。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郭二X、郭三X归原告抚养,婚生子郭世康归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3、婚后共同债务10万元平均分担;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一x辩称,原告所说的不符合实际,不是为了诉状上说的而离婚。我没有赌博,那是前五六年前的事情了。那天晚上打架,原告先骂人先动手,然后我还手。孩子们不愿意我们离婚。那次吵架没有原因就打起架,原因可能是去年车出事了,赔钱了。这是我心里想的原因,我不愿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法庭归纳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谁抚养较为适宜。 原告郭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及户口页的复印件四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合法有效,三个婚生子女及基本情况;3、被告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不断殴打原告,并且做出保证,再殴打原告,同意离婚等内容;4、证人安XX、安XX的出庭证言,证明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5,照片一张,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经质证后认为,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每次打架的时候。都是原告先动手。证人所说的部分是真的,部分是假的。证据5,我当时没有打的那么狠,只是打了几巴掌。 被告未举证。 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2、3、4、5,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同系武陟县圪垱店乡汤王堤村人,双方从1999年开始接触,2000年农历2月21日举行典礼,2000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2月7日生育长女郭二X,2002年9月6日生育次女郭三X,2004年12月21日生育长子郭四X。三个孩子现都在被告家生活,婚后原、被告时有矛盾发生,自2012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郭xx要求与被告郭一x离婚,协商未果,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年多的接触了解后,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且已生育二女一男,双方为孩子的成长及家庭幸福都付出了自己的努力,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居,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受到影响,虽本案经调解未果,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xx要求与被告郭一x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满红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廉 洁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军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