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盘云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06:36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59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盘云,男,1963年9月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2012年11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盘云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泽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盘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份,被告人谷盘云通过提供虚假证明的方式,通过了民政局的审核,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为其侄女谷兰昕办理了儿童福利证,骗取国家补贴款3600元。 另查明,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谷盘云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12年12月3日向上蔡县公安局退赃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盘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雪花、孙建设、孙步云的证言、中国邮政储蓄明细、取款凭单、河南儿童福利证申请表、河南省民政厅豫民文(2011)14号文件、上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退赃证明、情况说明、上蔡县国土局请示、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文)字(2012)09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谷盘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盘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福利补贴款3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盘云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盘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谷盘云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盘云犯诈骗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史 瑶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 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