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白文华、白文亚贩卖毒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5:55:48 |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灵刑初字第204号 |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文华,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 2001年1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02年5月19日因吸毒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文亚,女 ,1970年8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文华、白文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文华、白文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白文华、白文亚在灵宝市实验中学南拐角处,将1包“黄皮”以100元价格出售给尤某;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白文华、白文亚在灵宝市黄金机械厂后家属院白文华住处,再次将1包 “黄皮”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尤某,被民警抓获。从尤某处查获购买的“黄皮”两包0.53克,在白文华住处查获毒品4小包1.32克以及白文华、尤刚吸毒所用锡纸、毒资200元。经鉴定,以上6小包毒品均检出巴比妥、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文华、白文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强制戒毒执行收容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上缴清单等,证人尤刚的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文华、白文亚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文华、白文亚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文华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文华、白文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文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文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波瑞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 陈 晓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新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