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华伟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5:41:10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13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华伟(又名董华伪),男,1968年8月出生。因吸毒于2009年3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11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华伟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董华伟窜至上蔡县人民医院内盗窃一辆“爱玛”牌电动三轮车,在其驾驶被盗车辆逃离至医院大门口附近时,被医院巡逻保卫人员发现并抓获。经价格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华伟所盗电动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华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严川的陈述,证人李中华、王琦旸,聂新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领条、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华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华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董华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华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郭建刚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潘 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