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现普因与被上诉人徐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1:09:5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84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现普,男,汉族,1959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少平,女,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新会,女,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明霞,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现普因与被上诉人徐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现普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少平、谢政敏,被上诉人徐新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王现普。 审 判 长 成 锴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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