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房产)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消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59:0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77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效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遵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肖磊,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心尚,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宾,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房产)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消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业房产的委托代理人马遵义、袁尚磊,被上诉人东海消防的委托代理人聂心尚、牛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2日,东海消防、中业房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东海消防(承包方)承包中业房产(发包方)位于金融广场西塔楼中业房地产部分消防系统设备的购置及安装工程,建筑面积约12250平方米,西塔楼6-22层;合同总价为109万元,本工程价款为包死价,决算时不再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为安装完后一次性付合同总价的90%,工程报验时付合同总价的5%;剩余合同总价5%的工程款随大楼验收后结清。该合同第九条中约定:东海消防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应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中业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竣工工期可以顺延,末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赔偿乙方(东海消防)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按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由于业主方提前使用或擅自覆盖及拆除设备,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中业房产)承担责任。该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后东海消防向中业房产申请开工并得到许可,东海消防施工期间曾向中业房产发出延期和停工报告并得到认可。东海消防施工完毕后,中业房产向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验收申请》,载明:“我公司在金融广场西塔楼中业房产部分消防工程于2005年6月10日施工完毕,消防系统已投入使用,由于各种原因影响消防一直未验收,现特此申请消防工程验收,请予办理”。2008年4月24日,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郑公消验字【2008】第0272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将该工程验收合格。2010年4月19日,东海消防向中业房产发出《催款通知》,载明:“根据2005年4月12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贵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109万元,截止目前已支付20万元,尚拖欠89万元,望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尽快按合同条款支付所欠款项”。2010年4月21日,中业房产在该催款通知上签章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东海消防与中业房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东海消防提供的证据,东海消防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中业房产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签章认可的催款通知,截止到2010年4月19日,中业房产未支付的工程款余额为89万元,故对东海消防请求中业房产支付工程款89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东海消防请求的违约金,因东海消防于2010年4月19日所发《催款通知》上载明截止目前中业房产已支付20万元,尚欠的工程款为89万元,并要求中业房产尽快支付,且中业房产也于2010年4月21日签章认可,故中业房产应当自2010年4月21日起向东海消防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中业房产的辩称,因无证据,不予认定。综上,对东海消防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89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32元,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5元,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477元。 中业房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在一审中东海消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开庭时进行证据“突袭”,原审法院违法组织质证并违法采信证据。东海消防伪造催款通知单这一关键性证据,原审审法院拒绝中业房产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因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对事实认定错误。二、东海消防尚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中业房产提供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相关材料、消防材料合格证、消防准用证、产品质量性能检测证明等,中业房产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付款。自中业房产2005年6月10日应支付工程款起,东海消防的主张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东海消防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海消防负担。 东海消防答辩称:一、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立案时已提供所有证据复印件给立案庭,不存在逾期举证问题,也未伪造催款通知。二、自2008年4月24日工程验收日起算,东海消防的最后一次催收也在诉讼时效之内,更何况实际上东海消防对工程款对此催收,东海消防的主张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三、本案所涉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且早就投入使用,中业房产不可能不收到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否则中业房产如何进行验收。综上,中业房产的各项上诉理由,纯属虚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完全是恶意拖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一、中业房产上诉称东海消防原审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原审法院违法组织质证并违法采信证据,并且原审法院拒绝其对催款通知单的真伪进行鉴定的申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本案所涉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东海消防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中业房产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2010年4月19日,东海消防向中业房产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偿付尚欠的89万元工程款,中业房产于2010年4月21日在该催款通知上签章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可。同时,中业房产在原审庭审中对尚欠东海消防工程款本金89万元也予以明确认可。故东海消防要求中业房产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业房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2元,由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刘 静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