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哲诉刘法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51:05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商睢民初字第00064号 |
原告孙哲,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刘法安,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 原告孙哲与被告刘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也未查到被告可以送达的地址,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青田 审 判 员 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 祁利伟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祥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