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应彪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48:31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130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应彪,男,56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应彪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应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1日19点左右,李应彪酒后到本村梅XX家找梅XX,想让梅XX和其说话,梅XX见其喝醉了酒不理他离开家,李应彪趁梅XX家无人,把梅XX放在床头柜上包里的11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李应彪将所偷现金通过梅XX的朋友毕XX还给梅XX。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应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梅XX的陈述,证人毕XX的证言,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应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应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应彪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陆建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