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保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37:49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132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伟,男,34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保伟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沿小浪底一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马公司门口时,摔倒在路面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保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保伟于2013年5月9日主动到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尤XX的证言,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保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保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保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谢晓涛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