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进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36:44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131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进江,男, 44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进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进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月11日晚上,许进江伙同王广振(已判刑)、“建力”经预谋后,携带杀猪刀等工具、驾驶王广振的三轮摩托车到孟津县麻屯镇任屯村,盗窃任二X家生猪两头、杨XX家生猪一头、任一X家生猪两头,将五头猪赶至村外麦地,用刀捅死后抬到三轮车上,连夜拉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旗屯村一组(杨寿波家)刘二X、刘一X租赁的屠宰点宰杀。次日下午任二X、杨XX、任一X顺血迹追至屠宰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盗五头生猪价值462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进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广振的供述,被害人杨XX、任一X、任二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一X、刘二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抓获证明,本院(2011)孟刑初字第182号对同案犯王广振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进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进江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进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进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谢晓涛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琼 |
